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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承担的责任

2018-07-17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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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人们自我发展意识的逐步扩张,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进行自主创业或者与朋友合伙创业设立公司,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那么关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承担的责任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找法网详细的给大家介绍一下,供大家参考。

  一、民事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产生,对外代表公司行使职务行为,原则上其职务行为视为公司行为,权利义务责任归于公司。但是,在例外情形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要承担连带民事责任、赔偿责任等,具体如下:

  1、  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过错,造成公司利益受损,应向本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2、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民法总则》第六十二条)

  3、  由于法定代表人属于并且通常又具有股东身份,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发起人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则应向本公司或其他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常见情形如下: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未履行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义务的,除应当向本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按照发起人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利用与其他单位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损害公司的,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按照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二、行政及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之外,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能被处以行政处分(通常为国有企业)、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中,对部分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既追究单位的责任又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常见罪名如下: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二)妨害清算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四)虚假破产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七)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八)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九)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十)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十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十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十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十四)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十五)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以及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十六)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十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交易罪[《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十八)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十九)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二十)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二十一)逃汇罪[《刑法》第一百九十条];(二十二)骗购外汇罪[《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二十三)洗钱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二十四)集资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二十五)票据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二十六)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二十七)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二十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二十九)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三十)假冒专利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三十一)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三十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三十三)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三十四)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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