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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如何查封

2019-12-12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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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公司的一种形式,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有资格上市,所以就分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那么,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如何查封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如何查封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查封财产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须配合法院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冻结。

  但对于法院查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否配合义务,鉴于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并非公司的工商登记法定范围,结合上述最高院关于查封的相关规定,实务中一般工商行政机关以上述规定不予办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据此,有些工商部门一般亦以此为由不予配合法院办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查封事宜,根据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股份须将受让人的名称等信息记载于股东名册等。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如何查封

  因此,笔者认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登记主体(发起人除外)为公司自身,工商局作为章程变更登记备案登记机构负有辅助配合登记的义务。从这个角度上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协助查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主体应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本身,配合、协助查封的辅助登记主体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如何确定查封股权价值

  实务操作中,在申请查封时,法院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关于拟查封股权价值的相关评估报告,亦会参考实企业缴注册资本,以及过往(一般是查封前一年或前三年)企业财务报告反映的股权价值。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8修订)第9条规定:查封财产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第17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被执行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冻结、转让登记手续。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严格执行清算制度,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逐步将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录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2014)第11条: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

  第12条: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冻结的,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被冻结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该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被冻结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以及被冻结部分股权的出质登记。

  第13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多家法院要求冻结同一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情况下,应当将所有冻结要求全部公示。

  首先送达协助公示通知书的执行法院的冻结为生效冻结。送达在后的冻结为轮候冻结。有效的冻结解除的,轮候的冻结中,送达在先的自动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施行,2008调整)

  53.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56.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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