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是一座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的城市,长沙也是长江经济带中的重要城市之一,因此不少劳动者都选择在长沙工作, 在工作过程中有时劳动者会因为各种原因被公司辞退,这时在长沙工作的劳动者不是可以去申领失业保险金?长沙失业保险金领取有什么条件?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在长沙领取失业保险金在员工失去工作可以领取,在领取时需要用人单位发放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和停发工资(生活费)日期的证明。
根据《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和停发工资(生活费)日期的证明,告知其享有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和档案自其失业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民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介绍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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