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表咨询

现在注册一个科技公司,股东4个人为ABCD,?A与B作为主要出资人为大股东,C与D以技术形式,各自获得10%的技术股份,并且应A和B的要求,出资5%,因此各自分别占15%(5%资金+10%的技术股份)。??现需要注册,注册金额和公司章程中怎么去体现C和D的股份??因为据说工商局只会认可出资比例,而技术股份需要技术估值(现不估值)。那么这样的话,公司章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比例,C和D只有5%,?这种情况应该怎么解决呢??是签订额外的股份协议吗?

企业法律顾问
2019-09-21 20:06:4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虽说是执行中的诉讼,但其实质为另一案。
    2、我个人认为,可以直接向工商局提出你们的问题,要求工商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重新核定集体企业公司的身份和性质问题。
    3、如果工商局不依法办事,我认为是可以向其上级部门或政府提出投诉。
    4、如果投诉不见效,可以偿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工商局对集体企业公司予以撤销登记等等。 希望联系,也许在一定时候就会有办法解决了。

  • (1)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不足股东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   该责任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二是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3)出资不足股东的相关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   出资不足股东在公司出资比例虽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确立的出资额进行确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比例足额行使股东权利,回答是否定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首先明确,法律没有规定出资达51%就必定是法定代表人。要明了,两个股东,一方出资达到51%以上,法律上取得了控股地位,在股东会开会表决事项上将具有必然优势地位,除非公司章程约定按股东每人一票的方式而非按出资。
    但大多公司是按出资比例取得相应表决权,以决定公司经营、投资、人事等重大事项。也就是法定代表人是股东间协议确定的结果,出资多不必然就一定是法定代表人。且法定代表人只是对外可代表公司进行经营行为,公司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行政处罚和刑事领域,任法定代表人意味着更多的责任。你可以要求以每人一票的方式来表决股东会事项,写在公司章程中。当然有对方书面同意。毕竟资本多少一般决定发言权多少,大多没有谁会让步。
    希望你有所明了。
  • 依据《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不在投资公司就职的、也就是通过分红得到利益的那就不用签定劳动合同,而对于在公司就职、领取工资收入的,就要在入职一月内签定劳动合同;当然在绝对信任主要投资方的情况下,也可以口头约定的方式替代劳动合同,但是其不受法律保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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