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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2018-10-19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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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养老保险是指以农村非城镇户籍的居民为保险对象的养老保险制度。我国也制定了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那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的基本原则。

  1.普遍性原则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普遍性原则的含义,就是指社会保障的实施范围应包括所有社会成员,强调一切社会成员享有社会保障的共同权利。宪法既已规定公民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意味着每个公民(包括农村居民)平等地享有在其年老时从国家、集体、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以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展过程中,五保户、乡镇企业职工是侧重的对象,占绝对多数的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民尚未得到足够的保护。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全民制度,不应因其身份差异而表现有所不同,所以应当把普遍性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2.与实际相结合原则

  从目前我国农村实际看,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加上我国现行的财政体制因素,不同地区在财政能力、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经济能力上差距悬殊,因此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不可能搞一刀切、一种模式、只能立足省情、地情、县情,因地制宜,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农村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多形式、多层次、多标准的法律制度。

  3.定向强制保险原则

  农民个体的保险意识不同,有些地区的农民愿意保险,有些地区的农民囿于个人意识、素质及其他方面的原因认识不到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性。我们应该在有条件开展养老保险的地区要求农村的特定群体强制保险,为所有适合对象提供养老保险服务。其他类型的农村居民可以暂时实行自愿原则,而暂不适合开展的地区则可通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老年人进行保障。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的内容构建。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是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适用于何地,一个是适用于何人。

  (1)适用地区

  我国目前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经济上是基本可行的。具体来说,范围可以扩大到依上年度各地统计数字农村人均纯收入超过3000 元的地区,因为达到这个标准以后,人民生活基本上可以保证,并能产生剩余可支配收入。

  (2)保障的具体对象

  从一般意义上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应当是农村所有人口,既包括农民、乡镇企业职工,又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农民工、个体户、自由职业者及农村闲散人员等。但考虑到农村目前的实际,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滞后于城市许多,农村人口几乎是城市人口的两倍多,要为数量如此庞大的群体提供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非常艰巨的工作,对于上述类型群体应当采取逐步推进的做法。具体推进的步骤可以采取以下的序列安排:

  第一,把专门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民列为社会养老保险的首要对象。

  第二,列为第二位的应保对象应是乡镇企业职工。乡镇企业经济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它的职工优先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意义重大,这必将鼓舞乡镇企业职工工作积极性,推动乡镇经济更快发展

  第三,农民工。据统计,我国外出农民工数量约为1.2 亿人左右,若加上在本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农民工总数约为2 亿人。这部分流动人口对于城乡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四,个体户、自由职业者及农村闲散人员。我国城市社会养老保险尽管覆盖面不断扩大,但也尚未做到全民皆保。农村保险工作较城市更为复杂,只能逐步推进,一点一点解决,将这部分群体列于最后是基于实际情况做出的选择。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我国民政部的《基本方案》确定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支持”,这实际上是完全积累式的筹资模式。这种模式脱离我国的农村实际,不利于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建议筹资模式可以改为:"个人缴纳、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坚持三方筹资原则,财政在农村养老保险中应承担一定的出资责任。以北京市为例,从2006 年1 月1 日起,在全国率先出台了省市级养老保险的新政策。该政策将筹资改由"个人缴纳、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组成。借鉴该政策规定,农民个人缴纳费不分科,可自行选择缴费标准,鼓励多缴多得。改革后的农民可享受待遇调整,各区县在补贴参保农民的同时,根据本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生活消费指数、物价指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待遇调整储备金的规模,适时提高养老金水平。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运营

  针对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成本高,基金流失严重的情况,须从三方面入手规范基金管理,提高基金收益率。第一,转变基金营运管理模式。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个人账户基金营运管理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由政府部门直接负责社保基金的营运管理。另一种是由民营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社保基金的营运管理。我国农村也应尝试采取后一种模式,管理费从公司盈利中提取,不再需要政府从中提取管理成本。第二,积极拓宽基金运营渠道,允许投资多元化。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没有国外那么成熟,国内专业投资认识的投资绩效与国外的差距,我国对基金的管理虽应放开,但也须慎重。第三,加大基金监管力度。应在中央一级专门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垂直管理,不受省、县地方政府制约,以防地方挪用社保基金,对包括养老基金在内的各种社保基金进行统一的监管,确保社保基金安全。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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