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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的违约责任

2018-07-20 16: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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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都知道政府采购合同是招标采购单位与采购单位及投标单位之间约定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那么,政府采购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怎么样的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政府采购合同违约责任

  采购合同中的违约主要包括这几个方面内容:

  1、质量违约;

  2、价格违约;

  3、前置期和数量违约;

  4、服务违约。

  二、般采购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

  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

  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上就是政府采购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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