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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变更合同的法律规定

2018-07-20 17:08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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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社会中,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买房需要签合同,买车也需要签合同等,合同订立逐渐日常生活的常态,主要是因为合同在生活起到的作用是非常大的,成为人们联系的一种纽带。政府采购也是有合同的,那么政府采购变更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政府采购变更合同的法律规定:

  《政府采购法》涉及合同变更的内容有以下条文: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执行本法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由采购人和供应商依法决定。

  在本法起草过程中,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由谁决定的问题,存在着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由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另一种意见主张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经过研究,本法采纳了前一种意见,即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当然,作为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实施监督。

  2、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与供应商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自行作出决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政府采购变更合同的相关知识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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