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咨询

本人因心脏病,被公司解除了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给予怎样的补偿呢

2020-06-25 07:38: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 按照你的工龄一年补偿你一个月的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