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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产生的成因

2018-07-23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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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一个事物都有他的双面性,在这个世界任何东西的存在都有它存在的合理性,就想人们常说的网络是把双刃剑,它向人类传播有利信息的同时,许多诈骗案也都是通过网络诞生。那么大家有没有想过网络诈骗产生的实质原因。接下来找法小编整理以下内容。

  网络诈骗产生的成因

  (一)网络生产者的多样性

  与实物产品不同,数字产品是由网上的虚拟人来制造和销售的,市场销售者的销售时间短而且数目多。通过今天的个人主页和将来可能在任何一台个人计算机上运行的Web服务器,每个用户都是生产者和潜伏的销售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网络产品的质量信息的不对称性会更大,网络欺诈发生的可能性也会更大。

  (二)在线产品的先验性

  由于数字产品多为经验产品,它们的质量只有在使用之后才能被了解,然而,一旦消费者把握了数字产品的信息内容以后,消费者就不再愿意购买了—— 这就是信息产品生产中无法克服的“信息悖论”(informationparadox)(Arrow,1970)。这一特点使得厂家没有一个好的方式来使消费者相信它们产品的质量。

  (三)在线产品效用评价的主观性

  由于数字产品不只是纸上产品的数字版,它还包含了电子媒介的特点,比如,网上的报纸被个性化和定制化了,可以随时更新等,因此质量的评估将越来越主观和个性化,也就更具有不确定性。而网络的消极外部性使得供给者在一个消费者身上建立的信誉很难扩散到其他消费者身上,进而也加剧了信息不对称性题目的存在。

  (四)在线产品的物理特征

  在网络市场中有很大一部分产品是数字产品。由于数字产品不像其它物质产品那样出现有形磨损,可以永远地存在下往。因此,生产商往往会采取一种蓄意过期和频繁升级的销售策略,即使没有竞争者也是如此。由于很多的新版本的质量是否高于旧版本还未可知,这时的质量不确定性题目所导致的欺诈题目将更加突出。

  (五)在线产品内容的可变性

  在电子化市场上,销售商的身份很难识别:一家网上商店可以在一天内建立起来,也可以在第二天就消失。另外,网络交易者身份的不易识别性也导致了网络欺诈题目的存在。比如,在网上拍卖市场上,参与网上拍卖的交易人都是以虚拟身份(ID)出现在拍卖网站中,这就使得即使是拍卖网站也无法具体了解注册用户的真实身份。

  以上就是网络诈骗产生的成因,不过小编在这里提醒的是,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产生的,都不能成为犯罪和诈骗他人的理由。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法律问题,欢迎上找法网进行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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