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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当事人

2018-07-24 14:59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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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遇到双方需要调解或者交易的时候,就会规定双方为当事人,当事人是由于实体法上的权益发生纠纷,或与特定的法律事实有直接关系而进入诉讼,并受法院裁判拘束的人。那么在资产证券化的当事人是怎么定义的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资产证券化的当事人

  资产证券化交易比较复杂,涉及的当事人较多,一般而言,下列当事人在证券化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1、发起人。发起人也称原始权益人,是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原始所有者,通常是金融机构或大型工商企业。

  2、特定目的机构或特定目的受托人(SPV)。这是指接受发起人转让的资产,或受发起人委托持有资产,并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化产品的机构。选择特定目的机构或受托人时,通常要求满足所谓破产隔离条件,即发起人破产对其不产生影响。

  3、资金和资产存管机构。为保证资金和基础资产的安全,特定目的机构通常聘请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和资产的托管。

  4、信用增级机构。此类机构负责提升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等级,为此要向特定目的机构收取相应费用,并在证券违约时承担赔偿责任。有些证券化交易中,并不需要外部增级机构,而是采用超额抵押等方法进行内部增级。

  5、信用评级机构。如果发行的证券化产品属于债券,发行前必须经过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6、承销人。承销人是指负责证券设计和发行承销的投资银行。如果证券化交易涉及金额较大,可能会组成承销团。

  7、证券化产品投资者,即证券化产品发行后的持有人。

  除上述当事人外,证券化交易还可能需要金融机构充当服务人,服务人负责对资产池中的现金流进行日常管理,通常可由发起人兼任。

  二、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1、利用金融资产证券化可提高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

  2、增加资产流动性,改善银行资产与负债结构失衡。

  3、利用金融资产证券化来降低银行固定利率资产的利率风险。

  4、银行可利用金融资产证券化来降低筹资成本。

  5、银行利用金融资产证券化可使贷款人资金成本下降。

  6、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产品收益良好且稳定。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当事人以及特点的整理,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信息,欢迎上找法网金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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