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标准

2019-09-24 15: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在我国开设赌场罪属于赌博犯罪中的一种,这也是我国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之一。司法实务中,对触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分子进行处罚时,需要根据其不同的情节来判刑,其中区分了一般情节与严重情节。那么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标准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标准: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四)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三、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标准的相关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若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在找法网上免费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