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要根据调解书内容执行,如果不执行,可能会申请强制执行。那么,离婚调解书可否申请强制执行呢?已经生效的离婚调解书怎样申请强制执行呢?离婚协议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调解书双方签收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携带离婚调解书、身份证到做出离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不履行人所在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强制执行文件材料,决定是否立案;
3、申请强制执行立案,申请人向人民法院交纳执行费用;
4、人民法院进入执行程序。通知被执行人按照调解书履行(必要时可以采取扣押、查封、冻结、拍卖被执行人的财、物)。
5、人民法院执行中止或终结。查明被执行人确实无力承担履行能力的,可以作出执行中止的决定;被执行人履行执行标的的,执行终结。
6、人民法院通知申请人。
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一般只限于财产。
离婚协议是不能申请强制执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分割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的规定,只有双方在真实自愿的基础上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已经作出符合法律原则的处分的情况下,才准予登记离婚。因此经登记部门登记协议离婚的,一般不会发生要求执行的问题,至于个别婚姻当事人,因急于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致离婚后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反悔,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也就是说,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离婚协议,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能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只能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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