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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积金提取条件

2018-08-09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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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那么天津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这个疑惑。

  天津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房提取条件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2)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2.租房提取条件

  (1)本人及配偶名下没有住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

  (2)经国土房管部门认定具备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

  (3)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承租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承租人及其配偶均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含)以上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5)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未结清的,职工及配偶不能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3.还贷提取条件

  (1)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2)提取人名下同时有未还清的公积金(组合)贷款,须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未逾期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

  提取流程:

  1.通用提取流程

  (1)职工凭提取资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2)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3)职工凭提取资料及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10日内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4)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5)准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为职工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

  (6)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管理部或分中心审批同意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7)职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注销个人账户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至少保留一元余额。

  (8)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2.集中封存户内提取流程

  (1)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证明文件直接到集中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集中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审核同意的,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3)经管理部或分中心经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和管理部或分中心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4)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管理部或分中心审批同意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5)职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注销个人账户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至少保留一元余额。

  提取材料:

  1.本市购房提取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住房公积金龙卡

  (3)购房合同及复印件1份

  (4)全额购房发票及复印件1份

  (5)借款合同及复印件1份

  (6)贷款还款凭证(即银行还款记录)及复印件1份

  2.异地购房提取材料: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

  (2)职工身份证原件;

  (3)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4)其他材料:

  职工按照配偶份额提取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按照未成年子女份额提取的,须提交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不能提供户口簿的或者户口簿不能体现家庭关系的,须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按照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份额提取的,须同时提供以上材料;

  3.租房提取材料:

  (1)身份资料:

  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职工为非集中封存户的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职工为集中封存户的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

  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配偶为非集中封存户的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配偶为集中封存户的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2)租房资料:

  《天津市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或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以下统称“发票”)及复印件一份;

  市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租赁房屋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或承租转租的公有住房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

  经国土房管部门认定具备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的,还应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4.其他房屋类提取材料:

  提取额度:

  1.全额提取:

  (1)离休、退休:带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可予以清户支取。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工作关系的,可全额取出。

  (3)调离本市及出境定居:可持户口迁移或注销证明予以清户支取。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可全部取出;

  (5)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能够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予以清户支取;

  2.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提取时限

  1.租房类提取时限:

  职工及配偶可每季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一个季度的房租。

  2.购房类提取时限:

  购房在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提取住房公积金,除购买公有住房可以在支付房款时直接使用公积金冲抵房款外,购买其他各类房屋都需在产证办出后方可申请提取。

  同时自产证发证之日起有六个月的办理期限,超过六个月未申请提取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3.其他类提取时限:

  提取公积金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时限

  公积金用于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时限

  公积金用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时限

  4.公积金提取到账时间:

  首次约定提取的到账时间:“首次约定提取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

  以后每次约定提取的到账时间:为依据约定提取周期计算出的约定提取日(遇节假日顺延)起的三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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