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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垫底,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吗?

2020-01-14 16:39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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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绩效考核可以说一直是每年的社会热点新闻,往往都是直接和大家的薪资待遇挂钩,甚至有些直接会影响到自己的晋升。那么大家知道绩效考核垫底,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以案说法——绩效考核垫底,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吗?

  案情介绍:

  2011年7月,王某到甲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公司《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为A、B、C(C1、C2)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业绩待改进、转岗查看。其中不胜任工作原则上考核为C2。王某先在该公司分销科工作,2015年1月后因分销科解散等原因,王某又转岗至华东区。2014年下半年、2015年上半年及2016年下半年,王某的绩效考核结果均为C2。甲公司据此认为,王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故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解除了劳动合同。2019年7月27日,王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进行赔偿。

绩效考核垫底,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吗?

  案例分析:

  案例中甲公司实施的绩效考核制度被称为“末位淘汰制”,从诉讼角度而言,公司以王某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对“不能胜任工作”等事实是负有举证责任的。根据甲公司《员工绩效管理办法》的规定,虽然王某考核结果为C2,但是C2等级并不完全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甲公司仅凭该限定考核等级比例的考核结果,这显然是不能得出证明王某不能胜任工作的结论,因此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另2015年1月王某从分销科转岗,但是转岗系分销科解散所导致,并非劳动能力不足,该事实不能证明王某系不能胜任工作而转岗。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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