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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辞职工资结算的规定

2019-05-27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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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劳动者辞职后,是要进行工资的相应结算的,很多人不知道离职的工资结算的法律规定,从而维护不了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劳动法对辞职工资结算的规定是怎样的呢?员工辞职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呢?主动辞职是否有经济补偿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法对辞职工资结算的规定

  一、劳动法对辞职工资结算的规定

  1、《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企业必须在员工离职后十五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及社保转移手续。未办理的,造成员工损失的,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2、《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二、员工辞职应注意的事项

  1、劳动者因违法或者违约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还是要承担责任的。

  但要注意的是:

  (1)劳动者必须具有主观过错;

  (2)赔偿只算直接损失,不算间接损失。

  2、具体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但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上述两点的主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

  必要时可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但须注意:该条例已经由国务院废止)

  3、关于违约责任,你要注意《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约定范围的限制: 仅限于专项培训费的服务期条款、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三种情况。而且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4、按照过去的规定,如果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钱来补偿损失,扣发的工资不得超过工资额的20%,且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但由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所以。 法律依据: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但须注意:该条例已经由国务院废止)。

  三、主动辞职是否有经济补偿?

  主动辞职,没有其它经济补偿的。除非在公司没有缴纳社保的前提下,并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可以要求经济补偿,根据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劳动法对辞职工资结算的规定”的相关内容,包括劳动法对辞职工资结算的规定、员工辞职应注意的事项以及主动辞职是否有经济补偿。若您还遇到其它不懂的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对您的疑问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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