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广告是随处可见的,广告造成的视觉、感觉映象以及诱导往往会勾起消费者的现实购买欲望。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广告与消费者行为的关系是怎样的?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违法广告应该怎么处罚?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广告是一门艺术性较强的学科,具有丰富的个人魅力。心理学上认为一个设计成果一般具有以下几种影响力:
1、吸引注意力。广告设计人员在设计广告上,为了能够让消费者享受到视觉上的震撼,一般都会从新颖的角度对于广告形式设计,增加消费者对于广告产品的关注度。
2、传播信息。广告时间虽然较短,但是设计人员还是会在有限的时间内,将产品的主要信息呈现给消费者,让消费者对于产品初步了解,进而增加对于产品品牌的认识。
3、情感诉求。设计人员在设计广告中会将消费者的心理诉求反映出来,消费者在观看广告中能够引起情感上的共鸣,增加对于品牌的信任。
4、说服。广告在传播产品信息及引起消费者共鸣时,消费者对于该品牌的态度将会发生转变,进而销售人员就能够说服消费者,促进消费者购买该产品。
1、主体:
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
2、行为:
上述主体在客观上对其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3、结果:
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4、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虚假广告,就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一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另一就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这类广告的内容往往夸大失实,语意模糊,令人误解。虚假广告行为在法律上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指故意发布虚假广告;不作为就是广告发布者有义务说明或者警告,而不作为。
现行《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新《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新《广告法》规定“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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