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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先于商标注册,能认定恶意注册及使用吗?

2020-03-16 14:39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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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商标侵权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并不局限于两个商标之间相同或者近似,也有可能是域名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也会被认定为商标侵权,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域名先于商标注册,能认定恶意注册及使用吗?

  案情介绍

  投诉人来自美国亚利桑那州,为一个体经营者,声称自己经营一家专营足球运动服饰及相关产品的商场,于2000年10月10日开始将“SOCCER MALL”作为商标使用,之后于2014年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商标申请,最后于2016年6月28日正式核准注册。

  投诉人指控称:自开始启用该商标以来,其通过长期持续使用并申请注册,获得了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跟其商标完全相同,且解析网站后没有进行善意使用,而是设置各种链接,并对外公开出价转让,构成恶意注册及使用。

  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意见。被投诉人来自中国,相关信息通过注册商采取了隐私保护。争议域名注册时间为2000年8月10日,也即比投诉人正式使用商标的时间早2个月时间。

域名先于商标注册,能认定恶意注册及使用吗

  专家组裁决

  专家组审查认为:投诉人首次使用商标的时间是2000年10月10日,相比较争议域名注册时间晚了2个月,而正式申请商标注册及核准注册的时间更是晚了好几年,据此难以认定被投诉人在当时注册域名的时候具有恶意,最终裁决驳回投诉人请求,争议域名继续由被投诉人持有。

  为阐述这个观点,专家引用了多份在先案例,并援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家意见综述》(第二版,2011/2013)指出:尽管在UDRP程序中,投诉获得支持的第一项要件所需要的商标权并没有注册时间的限制,但当争议域名注册时间早于投诉人商标注册时间时,则难以认定域名注册具有恶意,因为域名持有人在注册域名时难以预料投诉人在后尚未存在的商标权。

  律师点评

  在UDRP程序中,一项投诉要获得支持,需要同时满足三个要件,第一个要件是判断投诉人商标或商业标识与争议域名是否相同或构成混淆性近似;第二个要件是判断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是否享有权利及合法利益;第三个要件是判断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是否具有恶意,注意第三个要件中的恶意需要同时体现在注册及使用过程中。本案专家组裁决并没有按照常规的审查顺序逐项进行,而是直接审查第三项,即恶意的问题,并明确指出域名先于商标注册,不存在注册的恶意,故第三项要件不满足,其他两项要件就无需审查,最后就直接作出驳回投诉人请求裁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域名先于商标注册,能认定恶意注册及使用吗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域名先于商标注册不会被认定为恶意注册及使用,因为域名持有人在注册域名时难以预料投诉人在后尚未存在的商标权。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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