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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2018-07-30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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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激励是对员工进行长期激励的一种方法,属于期权激励的范畴。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下面找法网小编将为大家讲讲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欢迎大家阅读。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

  (一)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时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

  一般而言,若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所有已授出的股权激励标的不作变更,股权激励计划不作改变,激励对象不能加速行权。但若公司因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导致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权激励标的发生变化,则应对激励标的进行调整,以保证激励对象的预期收益不变。

  (二)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

  1.正常职务变更

  激励对象职务发生正常变更,但仍为担任公司行政职务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职务降职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降职,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权激励标的。

  3.不符合资格

  若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其他股权激励标的的人员,-一般应取消其所有尚未行权的股权激励标的。

  4.解聘离职

  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公司解聘的,一般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权激励标的即被取消。

  5.其他离职

  激励对象自解除与公司的雇佣关系正常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

  激励对象因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而离职的,其所获授的股权激励标的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行权。

  6.死亡

  激励对象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权激励标的即被取消。但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死亡的,公司有权视情况根据激励对象被取消的股权激励标的价值对激励对象进行合理补偿,由其继承人继承。

  7.丧失劳动能力

  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所获授的股权激励标的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行权。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

  (一)因公司不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资格而终止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已获授权但尚未行使的股权激励标的应当终止行使,由公司收回后予以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二)因激励对象不够获得股权激励标的资格而终止

  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股权激励标的应当终止行使,公司收回并注销其已被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权激励标的: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三)因为其他原因而终止股权激励计划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终止实施激励计划。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权激励标的终止行权并波注销,未获准行权的股权激励标的予以作废。在实践中,公司董事会会因为股权激励计划无法实施的前景而主动撤销股权激励计划,予以终止,以便在合适的时机进行新一轮的股权激励计划。

  以上就是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的介绍。股权激励制度是一种使经营者获得公司一定的股权,让其能够享受股权带来的经济效益与权利,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激励其勤勉尽责地为企业公司长期发展服务的激励制度。这也是吸引特殊人才和专业人才的人力资源配置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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