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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中的严重质量问题如何界定

2018-07-27 18:56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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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今社会形势下,人们越来越关注产品质量和客户的满意度。因此一个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就更加离不开产品的质量及其管理了。那么,在产品质量法中的严重质量问题如何界定呢?产品质量法中又是如何规定严重质量问题的惩处力度的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吧。

  一、产品质量法中的严重质量问题如何界定

  《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

  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

  (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3)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4)失效、变质的;

  (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除上述问题之外的,属于一般质量问题。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行文至此,已接近尾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若是你还想要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可以阅读找法网上的相关文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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