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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的界定

2019-05-29 15:57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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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现在科技发达,市场中产品更换速度也快,但是我们也发现,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后会有很多售后问题等等。也就是出现产品不过关的情况,比如产品本身存在缺陷,因此在生产产品的时候就要按照产品质量对其界定范围之后再投放到市场当中去。那么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的界定?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的界定

  1、在产品正常使用过程中或正常使用条件和环境下;

  2、产品可以预见的误用过程中或可以预见的误用条件和环境下;这样的两种情形中产品所存在的对于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不公道危险。

  因此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公道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的界定

  二、产品缺陷的分类

  1、警示缺陷,是指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没有对如何使用产品以及避免危险发生提供使用说明、警示说明,从而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例如童车使用说明书未标明儿童需在家长看护下使用。

  2、设计缺陷主要是指生产者由于思虑不周、没有预想到本能通过合理设计避免的危险或者选择设计方案时的利益偏重,从而使产品因设计因素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3、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不合理危险,包括原材料不合格、产品装配不严谨、不合理等等。

  4、跟踪现察缺陷,是指在发展风险中,生产者将新产品投放市场后,违反对新产品应当尽到的跟踪观察义务,致使该产品造成使用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不合理危险。《侵权责任法》第46条规定的“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就是跟踪观察缺陷。

  三、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

  1、立法在制定《民法通则》时,是将产品责任作为无过错责任来规定的

  第122条规定的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行为,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产品质量法》第42条第1款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所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2条第2款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使用的文字是“应当”,当然还是坚持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专章规定产品责任,并没有改变立场,仍然坚持无过错责任立场。

  2、无过错责任能够兼顾救济权利、补偿损失与惩罚侵权的功能

  在对付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方面,无过错责任能够更好地提高效益、实现公正,并且能够使生产者增加产品安全投入,消除可避免的危险,实现“危险控制”目标:使危险产品的价格提高而处于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减少对这些产品的消费,是想“市场抑制”目标。同时,无过错责任简化了确定责任所需的证明过程,降低包括运行事故修复系统的成本在内的交易成本,可减少单独个体承受全部损失时的成本。从公平方面看,一方面,缺陷产品辜负了用户对产品安全的合理期限;另一方面,概括利益与负担、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风险应当由从产品中受益的人承担。

  3、无过错责任原则合乎国际立法趋向

  各国立法在归责原则上都确立了无过错侵权责任。产品责任在性质上是无过错责任。这不是说缺陷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没有过错,因为产品存在缺陷本身就是一种过错。现代社会对产品质量的规定越来越具体,如果产品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产品的生产者就有过错,除非现在有的科学技术无法发现。因而,受害人不必证明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的过错,也就减轻了权利人的诉讼负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的界定、产品缺陷的分类以及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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