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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缺陷和瑕疵的区别

2019-05-29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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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社会当中,我们知道在生产产品的时候,是不可能做到每一个产品都是完美的,肯定会有缺陷或者瑕疵的情形。当然一般情况下,这类产品肯定是不能当做好产品一样进行流通买卖的。那么关于产品质量缺陷和瑕疵的区别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产品质量缺陷和瑕疵的区别

  1、两者的责任性质不同

  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专列产品责任一章,该法中的产品责任仅限产品缺陷责任,该法将产品缺陷责任定性为特殊侵权责任,生产者应当为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不能指明产品来源的销售者也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产品瑕疵责任是指则是指产品销售者就买卖标的物的使用性、效用性或其它品质对买受者承担的默示或明示担保责任,它属于民事合同中违约责任范畴。故而从内容上说,两者责任的性质是迥然不同的。

产品质量缺陷和瑕疵的区别

  2、两者的责任主体

  产品缺陷责任为特殊侵权责任,其责任主体包括:(1)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2)服务的提供者。(3)营业执照的持有人或借用人。(4)展销会的举办者或者柜台的出租者。(5)广告经营者。(6)对产品质量做出承诺、保证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7)产品质量认证机构。产品瑕疵责任主体:(1)产品的销售者,不包括生产者,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生产者或供货者的责任由销售者去追偿。消费者只向销售者请求赔偿。(2)服务的提供者。(3)其他由于其产品瑕疵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主体。

  3、两者的权利主体不同

  产品缺陷责任的权利主体可以是产品的消费者也可以是因产品致损的第三人。而由于产品瑕疵责任本质上是违约责任,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产品瑕疵责任的权利主体只包括消费者或者说是产品的购买者。

  4、两者的归责原则不同

  产品缺陷责任是特殊侵权,采取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而产品瑕疵责任实质上是违约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5、两者的免责条件不同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产品缺陷责任的免责条件有三个,即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而产品瑕疵的免责条件是,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产品存在的瑕疵事先向买受者做出了说明,或者产品存在瑕疵,但符合合同约定的免于承担责任的情形的,可以免责。

  6、两者的诉讼管辖不同

  诉讼管辖方面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来,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分别是两种不同的管辖范畴。因此产品缺陷责任案件与产品瑕疵责任案件的诉讼管辖也完全不同:前者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后者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到具体案件时,要依据当事人诉求的不同而具体确定不同的管辖法院。

  7、举证责任不同

  举证责任方面根据《民法通则》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缺陷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原则。受害人仅证明其受到的损害事实,而无需证明责任义务主体对产品造成损害存在过错。由生产者对其存在免责事由进行举证。产品瑕疵责任则采取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其适用的是民事诉讼一般的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受害人者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合同相对方存在过错,提供的产品存在瑕疵,不符合双方对产品质量明示或暗示的约定,否则承担举证不能不利后果的将是受害人。

  二、产品质量缺陷有哪些

  1、设计缺陷:设计缺陷是指由于不适当设计、产品分析、试验而形成的产品缺陷。

  2、原材料缺陷:是指制造产品使用的原材料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而造成的产品缺陷,这种商品缺陷产生的危害后果由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后生产者与原材料供应者之间还可以合同违约承担相应责任。

  3、制造缺陷:是指由于产品装配不当或不符合标准造成的产品缺陷,使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4、指示缺陷: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没有提供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产品使用说明和警示说明。有些产品本身并没有缺陷,但如果使用不当也会有危险,因此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戒,如没有明确说明,则存在指示缺陷,消费者一旦发生危险、销售者、生产者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产品质量瑕疵有哪些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是先未作说明。

  2、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产品质量缺陷和瑕疵的区别、产品质量缺陷有哪些以及产品质量瑕疵有哪些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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