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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020-03-23 18:04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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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生活中我们不管是找银行借款还是找其他人借款,很多时候出借人都会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可能是物保也可能是人保,而一旦借款人到期不归还借款,出借人就会向其和保证人送达催款通知书。下面找法网小编将通过一则案例给大家介绍一下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案情介绍

  2015年11月16日,简某向A公司借款2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共90天,月利率2.5%。魏某、陈某、高某、B公司、C公司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7年4月6日,A公司向简某发出一份归还借款通知单,记载(摘要):本案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16日至2016年2月15日,经多次催讨仍未归还所欠本金及部分利息,现通知简某在收到本通知一个月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所有约定按双方签订借条上的约定履行。简某在该催收单上借款人一栏签字,魏某、陈某、高某、B公司及其股东赵某和李某、C公司在催收单上担保人一栏签名、盖印。

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释法

  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实践中存在争议。而承担保证责任与否的核心在于,该签字盖章的行为是否成立新的保证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问题的批复》,原则上不得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在严格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要求的担保合同成立要件的情形下,方可认定保证合同成立。依据担保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同时应具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要素。本案A公司向债务人和保证人发出的《归还借款通知单》上,虽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签名盖印,但由于该《归还借款通知单》明确载明:“所有约定按双方签订借条上的约定履行”,因此,《归还借款通知单》约定保证人的责任也是承担原借条约定的责任,不是形成新的保证合同。

  另外,同样是在逾期催款通知上的签字盖章,对保证人和借款人,应当分别对待,认定是否成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新的保证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应当视为债务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诉讼时效重新起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对保证责任的规定则有不同,体现出对借款人和保证人保护上的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实践中存在争议。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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