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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失业金领取条件

2018-07-30 16:52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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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金是对于哪些失业人群保障,在失业后还能有一定经济缓解失业这阶段的经济空白期,失业金的申请不仅什么人都能领取的,是有相关条件的,那么对于天津失业金领取条件有哪些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天津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主要分为两档:

  天津失业保险金标准第一档

  发放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60元提高到1050元;

  天津失业保险金标准第二档

  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由920元提高到1010元。

  二、天津失业金领取条件

  (一)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二)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三)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四)失业前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解读:假如你失业前失业保险缴费满8年,你失业后,能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18个月,第1个月-12个月领取标准为1050元,第13个月到18个月每月能领取1020元;

  三、天津失业保险金其他标准

  农民工失业保险金

  2016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576元提高到630元。

  其他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16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2016年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6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6年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天津失业金领取条件内容。失业人员未办理申领手续的,原核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予以保留,与再次失业后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为二十四个月。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信息,欢迎上找法网进行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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