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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2013年3月26日,将一块布上图案,注册版权。2013年4月16日,我生产了图案的结构,不知道是否侵权,现已收到对方的法院传票,我侵犯了销售产品的权利,起诉我赔偿3万元。赔偿金额是否合理?时间是否符合侵权?

著作权
2020-08-27 20:27:13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我国《专利法》第60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额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①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
    具体方法为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销售上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
    ②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具体方法为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③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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