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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怎么办

2018-08-03 15:49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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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中,我们有时候受到侵犯去报警时,公安机关却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便不予立案。遇到这种情况,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怎么办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

  一、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怎么办

  控告人收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书,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申请复议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请书中要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2、申请复核

  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一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3、向检察院投诉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投诉。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仍认为不应当立案,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的,检察院有权力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通知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4、拒绝自诉

  公安机关以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到法院自诉为由不予立案的。被害人坚持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5、到法院直接起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检察院不予起诉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法院直接受理这类自诉案件很严格。被害人很难收集到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这种起诉往往被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被告人无罪。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如果有证据的,也可以直接提出自诉。

  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有哪些?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有6种: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具体内容: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通过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立案过程中理应遵守执行。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经赦免得罪行,不应立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自主权。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责任已没有意义,故不予立案。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以上内容就是找法网小编对于“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怎么办”这一问题的详细描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若是你还想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可以阅读找法网上的其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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