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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通过何种途径寻求救济

2018-08-03 15:50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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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审查后,认定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就会不予立案。那么被害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通过何种途径寻求救济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

  一、被害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通过何种途径寻求救济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害人对主管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不经复议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刑事诉讼法赋予控告人申请复议权,一方面是为了有效保护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对公安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根据有关规定,被害人对不立案决定的申请复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申请复议应向原做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机关提出。

  2、提出复议的期限。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需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申请复议。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则需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内申请。

  3、主管机关作出决定的期限和形式。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害人。检察机关则稍有不同,对不立案的复议是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30日以内作出决定。

  二、控告人对不受理案件的救济方法

  公安机关只要是超过了上述规定期限不受理不立案,控告人就可以向公安法制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督查部门提出控告。对于涉嫌经济类犯罪案件,控告人在报案的同时就可以提请法制部门提前介入监督受案情况。

  三、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救济途径

  (一)提起刑事复议、复核

  控告人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可以向作出该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于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二)向检察院提起申诉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的复议、复核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提起控告、申诉。

  控告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同意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复查申请。这里各地检察院的刑事立案监督细则有所差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人不服下一级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侦查监督复查申请,其他地区的需具体咨询视情况处理。

  (三)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控告人实施了上述救济途径都无果时,法律还规定了最后一条救济途径,那就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按照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一步步进行了。

  以上就是在控告人遭遇公安机关不予受案立案时可以采取的救济途径,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选择最佳的救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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