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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立案通知书与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有什么区别

2018-08-03 17: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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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那么不立案通知书与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有什么区别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不立案通知书是办案机关在接到报案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而出具的文书,发生办案机关不予立案的法律效力。

  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是办案机关在立案后,调查取证过程中认为案件不符合追诉条件,从而决定中止调查所出具的文书,发生终止案件调查的法律效力。

  一、不予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1、没有犯罪事实:

  (1)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 ;

  (2)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

  (3)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2、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刑诉法》15条、130条规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予立案决定书范本

  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

  字〔 〕 号

  控告人 :

  你于****年**月**日提出控告的**** , 我局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局申请复议 。

  (公安局印)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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