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那么不立案通知书与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有什么区别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不立案通知书是办案机关在接到报案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而出具的文书,发生办案机关不予立案的法律效力。
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是办案机关在立案后,调查取证过程中认为案件不符合追诉条件,从而决定中止调查所出具的文书,发生终止案件调查的法律效力。
一、不予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1、没有犯罪事实:
(1)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 ;
(2)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
(3)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2、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刑诉法》15条、130条规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予立案决定书范本
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
字〔 〕 号
控告人 :
你于****年**月**日提出控告的**** , 我局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局申请复议 。
(公安局印)
****年**月** 日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不立案通知书与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有什么区别”的相关内容,上述为大家提供了一个不予立案决定书的范本。同时也为大家提供了不予立案决定书和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的具体含义以及不予立案的原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找法网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