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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通知书到检察院有效果吗

2018-08-03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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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或者法院对公民的报案应该进行审查,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应该立案审查,如果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报案人可以申请复议,那么不予立案通知书到检察院有效果吗?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不予立案通知书到检察院有效果吗

  不予立案通知书到检察院是有用的,当法院或者公安机关不进行立案时,报案人向检察院复议,而不予立案通知书是需要提交的材料之一。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

  二、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遭到不法行为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公民对侵害自身权益的犯罪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即不作刑事案件办理。控告人如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做法不当,可有三种救济方式:

  1、向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2、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

  3、提起自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这是法律赋予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实行监督的权利,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复议后,应当认真及时地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控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这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被害人请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监督,不仅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有助于实现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

  三、人民检察院的作用有哪些

  1、立案监督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2、侦查、审查、起诉监督

  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工作。

  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3、审判监督

  对审判过程的监督:庭后以检察院整体名义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对审判结果监督:抗诉。

  死刑复核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4、执行监督

  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

  对刑罚变更活动的监督。

  1)对减刑、假释裁定的监督

  对建议书的监督: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过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对裁定的监督: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法院的处理: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上述知识就是小编对“不予立案通知书到检察院有效果吗”问题进行的解答,不予立案通知书到检察院是有用的,当法院或者公安机关不进行立案时,报案人向检察院复议,而不予立案通知书是需要提交的材料之一。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找法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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