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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调解协议书效力的认定

2020-08-05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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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解处理,而治安调解协议书是纠纷当事人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解决纠纷达成一致后所出具的一份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书,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治安调解协议书效力的认定。

  【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

  被告李某

  南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6日上午,原告在石井镇院前村因其建房问题与被告发生拉扯致原告左手环指近节指间关节脱位。原告受伤后到海都医院接受治疗至出院。同年5月31日,原、被告自愿在院前村委会主持下调解达成协议,双方同意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因伤害造成损失4000元,此事就此了结。过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因其建房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在拉扯过程中,被告将原告的左手环指拉伤。原告就此事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前往海都住院治疗18天。经诊断为,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左手环指近节指间关节脱位。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3456元、护理费1300元、营养费2576元、住院伙食费36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共计2199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其只拉伤原告的手指,其他伤情不是其导致的,不应该由她来承担责任。原告计算的医疗费等费用过高,不属实,纠纷发生后,双方在院前村治保主任的主持下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4000元,不足部分原告予以放弃,同时双方表示不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原告出尔反尔违背诚信原则,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治安调解协议书效力的认定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互为邻里,本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和睦、互谅互让等原则妥善处理邻里关系,但双方均没有冷静克制自己的言行,竟因建房问题引发矛盾纠纷。被告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纠纷中拉扯原告,致其身体受轻微伤,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起纠纷经南安市石井镇院前村委会主持调解原、被告已就原告因本次纠纷的损失费用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4000元,双方因本次侵权纠纷就此了结。原告在签订该调解协议时已治疗终结,对其伤情及损失情况已明确,故其同意被告赔偿4000元并就此了结纠纷属于自行处分的行为,原、被告确定的调解协议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共利益,应认定协议合法有效。根据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应依约支付原告赔偿款4000元。故判决:一、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某因侵犯身体健康权纠纷造成的损失4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被告已自动履行完毕。

  【评析】

  本案中,值得研究的问题是石井镇村委会制作的《治安调解协议书》的效力认定问题,其是否具有强制性,如果仅仅是当事人就有伤害赔偿事宜所达成的合意的话,那么,该合意是否有效,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笔者认为,首先该《治安调解协议书》是在村委会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的,应视为双方合意的结果,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调解协议。其次,原告是在住院治疗完毕后签订该调解协议的,此时医疗费用已明确,原告也明知自己的伤害详情,故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再次,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1、李某已认识到自己过失错误,并主动要赔偿朱某医疗费4000元,……2、双方表示以后不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3、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就此事完结告终。”表明原告的诉讼主张已经由该调解协议确认,也体现原告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即从程序上和实体上放弃了向被告追偿的权利。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认定该《治安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治安调解协议书效力的认定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遵循当事人的意愿依法成立的治安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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