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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有哪些

2019-03-19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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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予以强行强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从这看,如果行政强制的实施秩序混乱,很容易给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带来损害。那么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有哪些?下面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有哪些

  一、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只有行政相对方负有法定义务又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进行,才能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强迫相对方履行义务。行政法上的义务既有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义务,也有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中所规定的义务,还有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裁定中确定的由行政相对方履行的义务。

  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实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另一类是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

  4.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二、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 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 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 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 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执行罚

  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执行罚可分两类:一是执行行政罚;二是执行罚。

  (三)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

  三、行政强制的程序

  (一)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

  1.告诫 ;

  2.陈述和申辩 ;

  3.制作执行决定书 ;

  4.送达 ;

  5. 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

  (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的申请,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对不受理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行政机关,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决定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明显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以及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裁定不予执行。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在三日内发布公告并送达当事人,限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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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主要包括哪些,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主要包括了哪几个?
一、行政处罚机关包括哪些 (一)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审计、卫生等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他们必须在授权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超过授权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数额的限制,该行政处罚无效。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税务所可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实施罚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三)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 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的需要,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以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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