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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辩护
2020-09-13 10:29:3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你好,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起诉:
    (1)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
    (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人员;
    (8)嫌疑人自首或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等等。
  • 你好,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如下:
    1.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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