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破产案件诉讼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2019-07-17 18: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虽然现在经济高速发展,很多公司都经营的很好,但实践中还是有很多公司因经营不善最终走向破产的。那么,破产案件诉讼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破产案件的种类有哪些呢?破产案件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破产案件诉讼费标准

  一、破产案件诉讼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企业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的交纳问题,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二条等明确规定,破产案件诉讼费用作为破产费用,应在案件受理后根据破产财产情况确定数额,并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拨付,申请人不负有预交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的义务。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要求申请人预交破产案件诉讼费用,并在申请人未预先交纳案件诉讼费用时,以此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或者驳回破产申请,这种做法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我们在《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中进一步重申,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二、破产案件的种类有哪些?

  破产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

  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

  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

  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

  (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三、破产案件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破产法第2条规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这其中不仅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同时包括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业法人。与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较,破产法将适用主体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再区分是否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这其中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此外,破产法附则中对于国有企业破产、金融机构破产和非法人组织破产还有特别规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破产案件诉讼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若您还遇到其它不懂的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对您的疑问进行专业的解答。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