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在法院审理中,有些诉讼费是可以退的。那么,哪些情况诉讼费可退呢?一案不二理被法院驳回诉讼后诉讼费退不退呢?哪些案件不需要缴纳诉讼费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以下三种情况可退部分诉讼费:
1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2.以调解方式结案
3.当事人申请撤诉
参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如果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案件,应当驳回起诉。凡是驳回起诉的案件,依法不应当收取诉讼费,原来预收的诉讼费应当全部退还。因为你没有说清楚案情,到底是不是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案件,如果不是,可能会驳回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是处理实体问题,应当足额收取诉讼费,而驳回起诉是处理程序问题,可以不收取诉讼费。
以下案件不需要缴纳诉讼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其他案件,缴纳诉讼费后,一般至少会收取25元诉讼费,不会全退。有的案件,判决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根据法院处理方式不同,可能会将预收的诉讼费退给原告。一般的处理方式还是不由法院退,直接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原告可以凭判决书要求被告支付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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