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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职业病鉴定争议的处理

2018-08-29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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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职业病的诊断鉴定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处地位不同,难免会存在有争议。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下面将为大家具体介绍在职业病鉴定中出现争议时应该做如何的处理最好。


  一、诊断鉴定过程中有争议怎么办

  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如何处理诊断鉴定过程中的异议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前应当中止职业病诊断。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三、职业病鉴定过程

  (1)专家组的组成;

  (2)鉴定时间;

  (3)鉴定所用资料;

  (4)鉴定专家的发言及其鉴定意见;

  (5)表决情况;

  (6)经鉴定专家签字的鉴定结论;

  (7)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鉴定书一并由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永久保存。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职业类型愈发多样化。在社会中,存在许多特殊的行业,工作人员无法避免的会接触粉尘、放射性等对人体具有危害性的物质,由此,工作人员会比常人具有更高的患上相应的病症的概率,因此我国制定了《职业病防治法》。在职业病鉴定过程如果发生了争议,有异议的以法国应该积极主动地申诉,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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