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职能范围对象是谁

2018-08-08 16:45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行政监察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种,属于专门行政监督。它是指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正确执行了行政行为,那么,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职能范围对象是谁?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行政监察对象

  行政监察对象,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监察机关所监察的组织和个人。原《行政监察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一、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规定,下列机关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以委托、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现行《行政监察法》对监察对象的划分标准由“身份论”变更到“从事公务论”,除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其他监察对象要看行为人是否依法从事公务活动,而不论行为人是工作人员还是工勤人员,是在编还是借调、聘用,只要是从事公务活动的,就属于行政监察对象。比如交通协管员,还有临时聘用的城管执法人员,只要是从事公务活动,就属于行政监察对象。

  在实际中,遇到行政监察机关在行使相关的职能时要知道自己是否在职能范围对象之内,如果是则需要进行相关的配合。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找法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