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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结婚需要打报告吗

2018-08-08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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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那么军婚结婚需要打报告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这个疑惑。

  军婚结婚需要打报告吗


  需要

  一、准备材料

  1.恋爱报告一份、结婚报告一份 2.双方有效户口本、身份证;3张两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合影照片 2方法/步骤 向军人一方向政治部门提交恋爱报告,介绍对方基本情况。请求组织上的批准。这份恋爱报告要比结婚报告提前半年。

  其次: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真正的认识,理解,磨合。就可以再次向部队政治部门提交结婚申请。一般这个时间是恋爱报告上的时间半年以后。政治部门会在结婚申请通过后给你开出一张证明。这就是你从此和这个男人或这个女人过一辈子的凭据了。

  最后:带着你的身份证、户口本、部队或单位开出的证明材料、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合影照片。到军人一方驻地或配偶户口所在地的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她们会为你办理结婚证。从此有情人终成眷属。

  二、注意事项:

  有些部队需要在恋爱报告中注明对象的政治情况(政历清白或者中共党员), 居民身份证与常驻户口本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户口本注明的婚姻状况与实际情况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有些服务中心有照相服务,但是水平不高,照片最好是自己能准备就自己准备。更多相关问题,关注有事找律师威信公众号go12348,免费咨询。

  一位军嫂关于结婚调函的经验交流:

  1.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都要在一张纸上。

  2.未婚证明。带上你的身份证,户口本,去到你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未婚证明,需要上交的资料有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户主那页和自己那页要复印在同一张纸上)。2寸照片2张。婚姻登记处一般都有照相复印的地方,带好证件原件也可以。

  3.婚检报告。我是在办理未婚证明的同时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做的婚检。国家提倡婚前检查,我市把婚检中心设置在了婚姻登记处旁边,国家补贴120元,为市民免费做婚前检查。我的婚检就这里做了。

  4.重头戏在这里。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开具未婚和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拿上你的未婚证明和身份证户口本,去到居委会,让主任给你开具一个证明,内容大致如下:该居民作风正派,无婚姻纠纷,遵纪守法,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然后居委会签字盖章。

  5.带上你的身份证和那张居委会已经签字盖章的无婚姻纠纷和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去到你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让派出所再为你在那张证明上签字盖章。接着拿出身份证,在派出所办理户籍证明。

  6.带上所有资料和结婚函调表去到街道办,一定要带上有居委会和派出所共同签章的那张无婚姻纠纷和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找到街道办综合治理办事处窗口,上交那张有居委会和派出所共同签章的证明(街道办留存),然后主任会给你在函调表最后一项上面签字盖章。

  注:为了保险期间把户口本复印件也一起邮寄。

  军人婚假

  也许有很多人都有疑问,部队结婚究竟能不能请到假期?到底能休多少天的假?我通过一些研究,找到了正确的请假途径,可以说是比较基础的东西,当然,现实情况就要按照实际情况来解决了。

  我们再来看看《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八条,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这一条主要说明了双方都是军人晚婚时适用这一条,当有一方为地方人员时,适用地方规定。)

  第二十九条,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军队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即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女军人、女职工符合晚育规定,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除按照规定享受3个月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男方为军队人员,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女方为军人,产假可以有90天呢,男方为军人,护理假也有15天,还是组织好!)

  部队的现行条例还没有更新,不过应该不会有太大的变化。现在已经开放了单独二胎政策,如果只要一个娃娃的就可以尽快领取《独生子女证》就可以多一笔经济上的奖励了。

  2我们继续看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休假探亲规定》

  为什么看这个呢,为的是让你的婚礼能够甜蜜的时间更长一点。这里又分军官和士官两种区别了。(义务兵就算了,一个是年龄还达不到,二是义务兵只有事假没有探亲休假的说法。)军官的假期分已婚和未婚,我们还是来看条例吧。

  《军官休假探亲规定》

  第四条军官一年内只享受休假或者探亲中的一项。

  第五条军官休假或者探亲的假期不得跨年度累计。军官休假、探亲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另行规定其他各类假期。

  第七条国家发布动员会令后,所有休假、探亲的军官应当自动结束假期,立即返回部队。

  第二章休假

  第八条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军官,每年休假2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从第二年起安排休假。

  第九条在常规动力舰艇上工作的从事飞行工作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第十条军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

  (一)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地区工作的;

  (三)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

  (四)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有核辐射危险环境下工作的。

  第十一条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6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参加工作满20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服现役满25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5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

  第十二条军官疗养一般应当在休假期间安排。当年疗养过的军官,疗养时间从假期中扣除。

  第十三条军官一般就地休假。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到外地休假。

  军官及配偶均在西藏地区工作的,每年可以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到西藏以外地区休假。

  第十四条军队院校的军官休假,原则上应当在寒假、暑假期间安排。

  第三章探亲

  第十五条未婚军官(离异、丧偶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已婚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探望父母,假期20天。军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军官与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内同是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条件的,假期45天。

  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符合探亲条件的,从第二年起安排探亲。

  第十六条未婚军官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每年探望父母的假期40天。

  第十七条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探亲假期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八条军官当年内符合探亲条件,探亲假期短于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九条军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

  第二十三条军官每年的休假、探亲假期通常应当一次性安排,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不得超过两次,累计天数不得超过规定的假期。

  《士官休假探亲规定》

  士官享受假期的种类为两项,即探亲假(探望父母和配偶)和休假。其中,休假只限高级士官享受。士官探亲休假的基本假期,按照服役年限和婚姻状态确定:未婚士官,一级的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二级以上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五级士官每年休假20天,六级士官每年休假30天;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士官探亲假的时间不含路途往返时间,异地休假时间含路途往返时间。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第三条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

  (一)未婚士官(离异、丧偶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一级士官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二级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

  (二)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

  (三)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其父母或父母一方与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假期45天;

  (四)未婚士官利用探望父母假期结婚的,按照已婚士官探望配偶的假期执行,当年不再另外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第四条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五级士官假期20天,六级士官假期30天。

  第五条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执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假期的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10天:

  (一)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地区工作的;

  (三)在新疆、甘肃、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云南、广西陆地边防线

  (四)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核潜艇上工作、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检工作和在有核辐射危险的试验训练基地工作的。

  第六条在西藏地区和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以及西沙、南沙群岛部队工作的士官,在执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假期的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2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士官,在执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假期的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30天。

  第七条士官一年内只享受探亲假或者休假中的一项,当年未享受的不得跨年度累计。因特殊情况,经团(旅)级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士官可将当年假期分两段安排。

  第八条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士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高级士官一般就地休假,经批准也可以异地休假,假期含路途往返时间。

  第九条士官未随军的配偶每年可以来队探亲一次,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45天,其路费报销标准按照军官配偶来队探亲的有关规定执行。

  婚假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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