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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四级伤残标准

2018-08-09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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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则交通事故的案件中,做伤残鉴定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于之后的赔偿标准有直接的联系。那么,一至四级伤残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一至四级伤残标准

  一级伤残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 不能工作;

  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 明显职业受限;

  4.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 职业种类受限;

  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二、民事诉讼法律规定中的劳动能力及伤残等级问题

  1986年《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确立了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

  198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该意见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据此,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中,开始采纳“劳动能力丧失说”。由此,也创设了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劳动能力鉴定制度。

  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摒弃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的概念,改采“残疾赔偿金”的提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注意到了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的区别,不再把残疾赔偿金等同于生活补助费。该司法解释明确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采“劳动能力丧失说”。进而确立了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伤残等级鉴定制度。

  行文至此,已接近尾声,希望大家看完后对此会有一个整体的认识。若是你还有其他的其他的法律疑问需要了解,可以咨询找法网上的在线律师,他们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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