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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后果

2019-06-27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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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那么,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后果,是什么?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危害,是什么?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

  一、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后果

  明知法院具有管辖权,为拖延时间,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之诉的,法院以妨碍民事诉讼为由,罚款10000元予以惩戒。

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后果

  二、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危害

  1、增加诉讼成本。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诉讼迟延的结果是当事人时间成本的增加,当事人不得不额外增加时间和精力参与管辖权异议的程序。

  2、浪费司法资源。管辖权异议的滥用显而易见的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法院不得不投入人力、物力审查异议的提出,包括听证、裁定书的撰写等等,如果当事人对裁定上诉,又需更多司法资源的投入。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遏制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发生。

  3、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法院处理管辖权异议期间,异议申请人可能会有转移财产等行为,从而可能会损害到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管辖权异议的滥用必然会引发诉讼延迟,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得及时、高效的救济,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损害司法权威。管辖权异议的滥用造成诉讼时间的拖延,这与民事诉讼法及时、准确地解决民事纠纷的宗旨是相违背的,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更为关键的是损害了司法权威。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化身,而管辖权异议的滥用则是被异议一方作为损害对方的工具,管辖权异议权利的滥用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三、管辖权异议滥用处理

  1、严格审查立案条件,从源头减少管辖权异议案件。对于在本院立案的案件,应当认真审查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尤其对于合同纠纷案件,详细审查相关材料,询问被告人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点,以便准确掌握案件信息,正确判断管辖权,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及时通知原告,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要件、理由作出排除性规定。对于不能提交必要证据的异议申请,以及明显无正当理由的申请,应当退回,不予审查,但如果申请人在提交管辖权异议的合法期间内能够提供必要证据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当受理。同时,因为法院无须作出裁定,当事人申请被退回后,也不得上诉。

  3、要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如果案件本身从现行诉讼法规定看,受案法院的管辖权没有疑义。一旦当事人有提出管辖异议的意向或已提出管辖权异议,承办法官可向相关当事人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同时以社会诚信原则对当事人展开教育,引导其注意自身社会形象,从而不提出管辖权异议或撤回已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4、要尽力统一执法尺度,减轻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疑虑。法律不是万能,法律存在漏洞,这不容置疑。由于司法实践出现的问题,基本法不可能全部作出统一规定,甚至基本法所定规则本身亦存在争议,这为各地执法不统一留下空间和隐患。这就要求最高院尽最大努力,尽快统一司法实践出现的新问题的执法尺度,减轻当事人对不同法院不同结果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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