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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有什么

2019-08-29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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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相关规定,对于管辖权异议的成立,不仅仅是当事人提出就可以成立的。当事人只要认为受理诉讼的法院或将其诉讼案件移送受理的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时候,就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那么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有什么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有什么

  1、宣告无管辖权后,须将诉讼程序移送有管辖权之法院,而此法院须将假设由其审理该诉讼程序时不会作出之行为撤销,并命令重新作出对审理该案件属必需之行为。

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有什么

  2、由被宣告无管辖权之法院命令采用之强制措施或财产担保措施,即使在宣告无管辖权后,仍保持其效力,但有管辖权之法院应在最短期间内使该等措施成为有效或撤销之。

  二、管辖异议可以提几次

  一个案件只有一次机会,如果被驳回,还有一次上诉的机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上诉期。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当事人应在10天内提出上诉。

  上诉审。二审法院应在立案后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三、管辖权如何分类

  1、属人管辖权。这是指各国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实行管辖的权利。

  2、属地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领域内的一切人(除享有外交豁免者外)、物和发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4、普遍性管辖权。根据国际法,国家对于国际犯罪,无论犯罪人的国籍如何,也无论他在何处犯罪均有权实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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