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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

2019-05-22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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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给予死缓犯一定的考验期限,期望他们能够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改过自新。若法官对其改判死刑立即执行,说明其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大,对社会存在一定的危害。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分析死缓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

死缓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

  一、死缓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

  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死缓犯在两年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应当立即执行死刑,但对何时发现故意犯罪没有规定。

  二、死缓减刑的法律要求

  1、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两年考验期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2、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3、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4、死刑缓期执行因重大立功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减为有期徒刑18年以上20年以下;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考验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上10年以下。

  5、在限制减刑的情况下,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三、高院复核死缓案件的处理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4、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5、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

  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死缓犯在两年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较深的主观恶性,可以对其改判立即执行死刑。若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要了解,欢迎登录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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