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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没死,继承能开始吗

2018-08-13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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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是指一个对象直接使用另一对象的属性和方法。也指按照法律或遵照遗嘱接受死者的财产、职务、头衔、地位等。那么,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没死,继承能开始吗?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说。

  一、被继承人没死,继承能开始吗

  被继承人没死继承不能开始。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一开始,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继承人可以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受遗赠人也可以向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索取遗赠的财产。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权,在被继承人没有死亡前是一种客观上可能得到的权利。这种期待权具有不稳定*,可能因为某种原因丧失或者被剥夺。只有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继承权才从不确定状态转化成现实可行的状态。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死亡分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情况。生理死亡的时间以户籍登记的死亡时间为准,无户籍登记的以医院的死亡证书为准,两者矛盾的以医院的死亡证书为准;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法院生效判决宣告之日为失踪人的死亡日期。

  二、继承权利

  权利主体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权利实现

  继承权的实现,亦称为继承权的兑现,指继承人依法取得继承权后,根据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取得遗产的法律后果。

  继承权的实现要具备几个前提条件:

  1、继承人在继承权主体的范围内;

  2、继承权人没有丧失继承权;

  3、继承权实现的内容是合法的,没有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要实现继承权,首先应明确自己是否具有继承主体资格,有遗嘱按遗嘱,没遗嘱按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任何一方继承人均有权提出分割遗产。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

  权利丧失

  继承权丧失,是指依被继承人遗嘱愿意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或是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继承资格的情形。《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上述各项的具体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10、11、12、13、14条之规定,对应解释如下: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非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无权作出。即便是继承人有违反《继承法》第7条所规定之违法行为,并且继承人亦承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其继承权也不会自动丧失,一定需要经过司法程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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