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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人需要承担怎么样的义务

2019-03-29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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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是公民私人财产顺利转移的重要法律依据。那么,代位继承人需要承担怎么样的义务?代位继承的取得的条件,是什么?代位继承的范围,是怎样的?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代位继承人需要承担怎么样的义务

  【1】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

  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

  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代位继承人需要承担怎么样的义务

  【2】在外祖父,外祖母,祖母,祖父没有遗嘱的情况下,

  孙子辈的父母去世的情况下,

  孙子辈才可以代位继承

  外祖父,外祖母,祖母,祖父的遗产。

  【4】 孙子辈的父母去世后,或者无能力赡养祖父母,

  孙子辈应该代替自己的父母对祖父母尽赡养义务。

  【5】在上述情况下。

  孙辈们不代位继承祖父母引产可以,

  孙辈们不赡养祖父母不行。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代为继承权和赡养义务分别属于两个法律关系,没有关联。但是,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属于自觉意识,一般代位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属于爷孙关系,即使没有代位继承财产,晚辈子孙照顾好老人,也责无旁贷。

  二、代位继承的取得的条件

  第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如日本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国、瑞士、匈牙利、希腊、奥地利等国家更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与这些国家相比,中国规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围最窄,这与继承立法缩小继承人范围的趋势是相吻合的。

  第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中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第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的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第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第六,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三、代位继承的范围

  1、被代位人限于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中国继承法和台湾地区民法属于这种类型。这反映了海峡两岸的中国人在继承范围问题上的一致性。但在法条的表述方式上,二者有所不同。中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将被代位人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台湾地区民法则一般地将直系卑亲属列为被代位人,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者,由其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份,而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直系卑亲属。

  2、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和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亲属都可以作为被代位人。日本、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民法属于这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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