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怎么办咨询

甲乙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我在连带担保人上签了字,贷款人以自己的房子作为抵押把房产证给了借款人,这件事实在合同上有写到,在签合同的过程中,我就是因为房产证所以才敢签字,且我也不知道我是要承担责任的,现在说房产证无效,可不可以认为甲乙双方欺骗担保人签字?(第一,贷款人说给的房产证说抵押,第二,借款人明知登记才能生效而不登记)

抵押担保
2019-07-18 10:31:10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担保人分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两种,担保方式不同,承担的责任不同:
    一、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 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主要情形包括:
    1.主合同尚未成立;
    2.保证合同不具备依法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不过,如果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或保证人已履行保证之主要义务,债权人接受的,合同同样是成立的。除此之外,凡保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皆视为保证合同未成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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