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司公章上的印文是公司的名称,公司公章上的印文与盖章后留在纸张等书面载体上的印文具有同一性,因此,公司公章的使用(盖章)就等于公司的签名,盖章的效力就等于签名的效力。那么,盗用公章后果谁来承担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盗用公章后果谁来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9日法释〔1998〕7号《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1987年7月21日法(经)发(1987)20号《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公章和业务介绍信的管理和管理失职的处理办法作了详细规定,归纳一下有几点:
1、不得外借。单位不得将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出借给个人。个人利用此进行犯罪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个人要追究刑事责任,出借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因出借而收取的“手续费”、“管理费”作为非法所得应没收。
2、及时收回。单位应当在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后;单位聘用的人被解聘后,及时收回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其他有效措施。原承包人、承租人、法定代理人、受聘人用此骗取财物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3、免责。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合同,单位不承担责任。
二、私刻公章
私刻公章是指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私自篆刻其他企业公章的行为。公章,是一个单位、企业、事业、团体、学校的法定代表标志。为了防止某些不法人员私自刻制公章,进行诈骗、破坏国家治安管理活动,侵害单位、企业、团体、学校的合法利益,国家将刻字业(包括刻字工厂、刻字社(店)、刻字摊等)纳入特种行业,归公安机关实行治安管理。对违反国家管理规定的刻字单位和职工个人,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盗用公章后果谁来承担,需要按照具体的情况来分析:外借、没有及时收回的,盗用公章后果由单位来承担;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合同,单位不承担责任。盗用公章后果谁来承担,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