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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一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这些企业因何被罚?

2020-03-31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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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因为违反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被处罚,问题是我们要知道它们为什么被处罚,这样我们才能从中吸取教训,那么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这些企业究竟做了什么被处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企业为何被处罚

    违法违规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

  2月20日,深圳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在对深圳市资福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厂房楼顶铁皮棚内存放危险化学品(三氯氧磷、乙酸乙酯),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大鹏新区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5万元罚款。

  2月26日,深圳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联文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液化石油气,5瓶,15公斤/瓶,共75公斤)。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5万元罚款。

  4月10日,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安监中队执法人员在嘉兴市腾旺染整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该公司仓库为临时搭建物,仓库内存放6包(每包25KG)保险粉,未垫高且无周知卡、消防应急设施及围堰,仓库屋顶未封闭、易漏水,且上方有一蒸汽管道,防火间距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4月12日,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对嘉兴市盛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为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公司仓库内储存氢氧化钠28吨、氨水试剂2吨,且该仓库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储存要求。2019年4月30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盛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4月18日-19日,深圳坪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惠尔特实业有限公司玩具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现场存放危险化学品超过一昼夜使用量,车间、气库的2部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未定期检测。坪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7.5万元罚款。

  4月22日,深圳坪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风彩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楼生产车间一台压痕机后方随意摆放着一桶油漆稀释剂,该车间同时存放大量纸皮、泡沫等可燃物品。坪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5万元罚款。

  4月26日,深圳坪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联展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楼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储存液化石油气超过一昼夜用量。坪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5万元罚款。

  5月20日,嘉兴平湖市公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平湖市恒达危险品储运有限公司所属的浙FC6R56厢式货车存在超越许可事项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平湖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平湖市恒达危险品储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最新一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这些企业因何被罚?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1月14日,嘉兴市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嘉善银海秸秆回收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月,执法人员在对天津市东丽区的四羽毛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及上报隐患排查记录,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月26日,深圳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迅达电器配件(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2.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的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和建立有限空间台账。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及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合并处以5.5万元罚款。

  3月12日,福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雅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照规定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两名高处作业的施工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证书(高处作业证)上岗作业。福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合并处以20900元罚款。

  月,执法人员对天津北辰区的天津市东昶兴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4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月,执法人员对天津河西区的天津松江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有园酒店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之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4月,执法人员对天津武清区的新艺美工艺制品(天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4月,执法人员对天津宁河区的天津市昊达立发铸造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4月,执法人员对天津静海区的天津市银丰机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2.9万元的行政罚款。

  潍坊高密市瀚鑫家具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应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山东潍坊坊子区潍坊中和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无证经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

  1月,执法人员对天津河北区世纪天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由“天津永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代理维护的35KV变电站值班人员杨某高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超过有效期限,仍在该变电站值守,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对“天津永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1月,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耀腾翔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对焊工特种作业的人员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月17日,嘉兴南湖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余新镇曹王村村委会附近的嘉兴市建源成套电器设备厂执法检查时发现并核实,王兴超、张家铭多次在未取得电焊操作证和未落实现场监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电焊明火作业,情节严重,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依法对王兴超、张家铭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5月22日,嘉兴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梧桐街道安监站有关案件线索的报告后,前往桐乡市环城北路钱家木桥墙门头9号进行检查发现,陈仁彪正在为一辆汽车加油,经对油品抽样送检后确认为危险化学品。陈仁彪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陈仁彪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并处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作业现场存安全隐患

  3月,执法人员对天津宝坻区的天津尧舜制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制定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人体静电导除装置未固定、接地设置不规范、危险化学品库和自动刷胶机等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场所洗眼器内无水,处于失效状态,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3月19日,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嘉兴聚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两台储气罐、一台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正在使用中。经调查,该公司存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4月3日,嘉兴市安全生产常态联动综合督查组执法人员在对浙江家和制药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浓度为90%和95%乙醇的防爆单效车间,未按照《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19年5月30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家和制药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4月4日,嘉兴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案卷,材料显示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的南湖艺境二期项目涉嫌施工现场危险部位临边防护不到位。经查明,2月28日,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工地检查发现,工地存在外架开口位置防护不到位、转角连墙件设置偏少、临边防护不到位等问题,当场下达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停工整改。3月14日,执法人员再次复查发现上述问题仍整改不到位,且存在未停工整改的情况。2019年5月5日,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4月22日,深圳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凯鑫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7台车床无安全警示标志);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2台车床旋转切削件无安全防护装置)。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及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合并处以6.8万元罚款。

  潍坊诸城市浩鑫木业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0.5万元罚款。

  其他类型违法行为

  3月11日,嘉兴市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嘉善贝尔光学材料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甲醇等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存在未按规定定期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8万元”的行政处罚。

  3月29日,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发现湖北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官道河磷石膏库二期未批先建,项目存在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擅自开工建设和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擅自投入使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处以30万元罚款。

  4月29日,深圳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阿宝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以4.5万元罚款。

  2018年12月24日,深圳沙井街道西部片区新沙路以南工业区新增应急污水主管应急小散工程工地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四川欧跃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项目工地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区域无支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事故隐患,未严格督促作业人员遵守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为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确保施工方案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未认真督促欧跃维公司做好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某对施工现场安全统一协调管理不力,未认真督促欧跃维公司做好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宝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欧跃维公司处以22万元罚款;对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处以2万罚款;对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某处以0.1万元罚款。

  二、安全生产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的原则

  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4、“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

  5、“三同时”原则

  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6、“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的支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7、“三个同步”原则

  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

  8、“同时”原则

  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三、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是什么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也就是说,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保障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最新一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这些企业因何被罚的相关内容,大家可以好好上述案例中的企业是因为什么被处罚的,以后要避免出现这种行为。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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