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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理在借条上签名是否与公司构成共同借款人?

2020-03-31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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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职工是以公司的名义行使相关权利,并且得到公司方面的表示,那么是有可能被视为是公职行为。那么大家知道公司经理在借条上签名是否与公司构成共同借款人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以案说法——公司经理在借条上签名是否与公司构成共同借款人

公司经理在借条上签名是否与公司构成共同借款人?

  案情介绍:

  2015年7月3日,身为公司总经理的杨某以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并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今借到王某人民币200万元整,借期1个月,用于公司资金周转”。在借款人处有杨某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另在借条的右下方有公司财务人员林某签字。当日,王某通过银行的账户转账200万元至杨某银行的账户。同日杨某转账100万元至公司账户。另该公司章程规定,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需要经过董事会同意。

  案例分析:

  1、从借条的内容上来看,约定了该借款用于公司资金周转,借款人处有公司总经理杨某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公章,借条右下方有公司财务人员林某作为见证人签字。因此,原告有理由相信公司总经理杨某有权代表公司借款,至于公司章程规定以公司名义借款需经董事会同意的内容属于内部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2、从借条的形式上看,法律对于共同借款的借条格式并没有专门的规定,根据日常书写习惯,在借条上借款人处落款的一般应视为借款人。3、从借款资金的去向看,原告在借条的当日通过银行转账200万元至公司总经理杨某账户,同日公司总经理杨某通过银行转账100万元至公司账户。该借款实际上公司得100万,公司总经理杨某得100万。4、结论:公司与杨某应作为本案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公司财务人员林某作为本案借款的见证人,是履行职务行为不承担偿还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公司经理在借条上签名是否与公司构成共同借款人”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一般来说,如果是公职行为公司经理也会视为共同借款人,但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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