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公积咨询

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同时也是占有一半以上股份的大股东,抽逃资金、冒用公司名义以个人股权为抵押借高利贷、挪用公司资金做他用,此时因欠债太多跳楼自杀,但资金不知去向。此事应如何处理,其余股东是否还需要按照有限责任分担公司债务,其余股东的个人财产是否会收到影响?其余股东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股权
2019-06-29 19:12:5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依据《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如果您的公司已经进入了清算程序,那么清算组做出该决定是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如若不然债权人可以该股东取得财产没有合法依据并可能导致债权人债权受损害为由,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2、按照您说的情况,应该是您经过估算认为公司清算完后还将会有剩余资产,这种情况下,只要您向债权人做出充分说明,并签订相应协议,债权人一般是会同意的。顺颂 冬祺
  • 现将公司股东对有限公司的债务的六种情形列举如下:  
    1. 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 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 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 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 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 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 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6. 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注:股东的一般瑕疵行为不能成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根据。对于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不足,但后来已经补足出资的;项目公司的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在其后的项目运行中投入的资金超过了约定的注册资本的,均应该认定其已经出资到位。对于股东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的不当减少为认定标准,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他人或以其股权投资于其它公司的行为,对公司的资产不产生影响;即使股东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也不能将其对股权的处分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
  •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如果你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是股份有限公司,你只需要以你的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只要以公司财产对外承担债务就可以了。你的个人财产是不用用来偿还债务的,除非你的公司在成立时有出资不实或者成立后有抽逃出资等违规行为。
    如果存在以上违规情况,需要用你的地皮偿还贷款的,一般应当是对于你的地皮进行变卖或者拍卖,用拍卖所得款项在刨除拍卖费用后进行偿还。偿还贷款的顺序应该是先支付工人工资,然后缴纳税款,偿还有抵押的贷款直接用抵押物进行偿还。
    剩余的到期贷款要按照同等顺序进行偿还。如果不够偿还的,按照一定比例偿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