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因不足法律规定适婚年龄未办完婚登记,然后开展同居生活。我想问一下这类状况属不属于事实婚姻?也有户口簿上己婚是不是有法律法规依效?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
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可见,如果不去补办结婚手续,可以以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涉及财产分割或
子女抚养发生争议,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3、彩礼应当构成赠与,不能要求返还。
-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如果同居5年且符合以下条件的话,则算是事实婚姻: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