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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

2018-12-14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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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拐卖妇女和介绍婚姻索取财物这两种有着较多的相似之处,往往容易让人混淆。那么,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是什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有哪些?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是怎样的?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

  借介绍婚姻而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男女双方做婚姻介绍人的机会,向其中一方或双方索取财物的行为。借介绍收养而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他人介绍收养的机会,向收养一方索取财物的行为。又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上述两种行为,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

  1、是否具有欺骗和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

  被拐卖妇女除个别情况是出于妇女自愿以外,大多数是被欺骗和违背其意志的;而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其婚姻是建立在女方自愿的基础上,并不违背其意志,不具有欺骗性。介绍收养儿童,须是出于双方自愿,特别是送养方必须是出于自愿、收养关系成立,介绍人只是起牵线搭桥作用。

  2、收取财物的性质不同

  拐卖妇女、儿童收取财物具有交易的性质,行为人获取的财物是妇女、儿童的身价,且数额较高;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的,收取的财物具有酬谢的性质,不是将妇女、儿童作为买卖的对象,行为人是在婚姻、收养关系自愿成立的基础上索取酬金,数目相对较低。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有哪些

  1、贩卖,是指行为人将妇女、儿童出卖给第三人的行为;

  2、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

  3、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包括偷盗婴幼儿。

  4、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

  5、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是什么

  一般情况下,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很容易区分。但在实践中,有的妇女与他人合谋,以介绍婚姻或者被“卖”的形式设置骗局,骗取买方财物后逃走,有的妇女甚至跟“收买”者生活相当长一段时间。区别这种形式的诈骗罪与拐卖妇女罪应主要把握以下两点:

  1、犯罪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骗取钱财;拐卖妇女罪的犯罪目的则是为了出售妇女后获得财物。

  2、客观表现不同。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妇女与他人合谋共犯,骗取他人钱财;拐卖妇女罪则是行为人对妇女采取欺骗、蒙蔽手段,将其卖给他人。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从中,我们可以知道,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有哪些,以及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若是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上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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