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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未休年休假能否要求补偿

2018-08-24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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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都知道年休假,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工作满一定的工作年限后,每年享有的保留工作带薪连续休假。年休假包括基本年休假和补加年休假。那么,辞职未休年休假能否要求补偿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辞职未休年休假能否要求补偿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二、未休年休假的补偿工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病假超过一定天数影响享受年休假。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自愿放弃休假的除外),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三、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

  (一)员工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所在单位不扣工资;

  (二)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员工,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复原军人。新招工人和自谋职业回原单位工作的,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不享受年休假。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辞职未休年休假能否要求补偿,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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